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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期间拒绝出具影片成本完整财务资料待诉讼或仲裁后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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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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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期间拒绝出具影片成本完整财务资料,待诉讼或仲裁后再提供,会承担何种不利后果?
【原创】文/汐溟
影片制作完成后当事人对制作成本进行决算,审计期间一方仅提供部分财务资料,且经另一方催告后仍拒绝提供完整资料。成本无法决算导致出资与分配比例无法确定,影片纵有收益也无法分配。涉诉或提起仲裁后,一方才出具完整的财务资料。该行为显然有违诚信,应承担何种不利后果?
案情
甲、乙合作拍摄电视剧,约定按实际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甲负责影片的拍摄及资金的管理。制作费6000万,乙出资1000万。影片完片后,甲向乙报送制作决算表,载明制作费为6000万元。乙对制作成本提出异议,要求甲提供与影片项目相关的财务资料。依据合同约定,甲应在10日内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供乙审计。甲虽同意但乙多次催告后仍未提供,只是告知乙仅能提供2000万制作成本的财务资料。此后乙继续催告甲披露,但甲依旧未提供。影片发行后产生收益8000万元。6个月后,甲仍未提供剩余4000万成本的财务资料,致使出资与收益分配比例无法确定,审计和结算均无法完成。乙唯有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提起分配请求。
争议
因合同约定双方按实际出资分配收益,甲仅能提供2000万元制作费的财务资料,可视为制作费为2000万元。乙出资1000万元,实际出资比例为50%,对8000万收益享有相同比例的分配权,甲应向乙结算4000万元的收益。
若诉讼或仲裁中,甲提供了另外4000万元制作费的财务资料,则乙的出资和收益分配比例可能由50%调减为16.6%,乙能得到支持的收益并非4000万元而是1333万元。
问题
审计期间,如果甲向乙出具6000万元制作费的完整财务资料,双方不会就结算产生纠纷。即便产生,乙的诉请标的额也是1333万元而非4000万元。因诉讼费或仲裁费由乙预交,乙按4000万提起请求不但仅收获1333万元的结果而且额外支出了2667万元请求标的额部分的费用。该损失皆因甲未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所致。甲怠于提供完整财务资料的行为对诉讼费或仲裁费的负担是否有影响?
评析
影片完片后,甲向乙即出具决算表,载明制作费为6000万元,该金额的统计应有财务资料支持,亦即在甲向乙出具决算表之时,甲便应能提供与其主张金额相对应的财务资料。若此时甲无法提供但其却提出制作费为6000万的主张,有违诚信。此后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双方就制作费的审计进行多次沟通,甲仅能提供2000万元的财务资料,剩余4000万元的财务资料无法提供。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可推定甲无法提供,另外4000万元制作费的财务资料并不存在。乙依据该事实提出权利主张并无不当。甲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完整财务资料致双方结算不能,对纠纷的产生以及乙2667万元结算请求无法得到支持之间存在过错,甲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乙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乙的诉请被部分支持,因甲有违诚信且存在过错,针对该种情况,法院可能判令甲负担更多的诉讼费。
若涉案合同存在仲裁条款,多数情形下,仲裁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的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该案中,对纠纷的发生以及最终结果的处理,甲都有主要责任,相应的,其承担的仲裁费用比例也应更高。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