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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成果以邮箱形式交付,邮件过期后如何确定影片成果已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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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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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样片以邮箱形式交付,邮件过期后如何确定交付内容?
【原创】文/汐溟
影片委托承制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影片成果交付形式,如邮箱、硬盘等。若合同约定影片成果以邮箱形式交付,而邮箱已过期,双方对影片成果是否交付产生争议,此时应如何处理?
甲与乙签订影片承制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制作影片。签订合同后7日内甲向乙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乙成片制作完成,向甲提交成片,经甲确认准确无误后,甲支付乙合同总额的50%作为中期款。样片完成后,乙职员以邮箱附件形式向甲职员发送样片。一年后乙向甲发出催款函,要求甲支付合同中期款。甲称未收到样片,拒付当期制作费。此时,邮箱附件文件已经过期,无法核实交付内容。该种情形下,如何认定乙交付的是否为影片成果?
首先,合同约定的影片成果交付方式为邮箱,在邮箱附件已经过期的情形下,通过邮箱形式已经无法确认乙交付内容是否为合同约定的影片成果。对该事实只有通过其他证据证实或者依据逻辑来推定。
其次,乙交付样片(影片成果)应以完成影片成果创作为前提,乙应出示影片工作成果的相关证据。如乙能提供影片成果,且该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说明乙实际完成了影片创作,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既然乙完成了制作影片义务,其没有理由不向甲交付。乙交付影片成果是向甲主张制作费的前提条件,乙将影片制作完成一般都会向甲交付,以此来获得甲制作费。
再次,既然乙能提供影片成果,且交付成果是其获得制作费的条件,乙在一年的时间里未向甲交付,显然不合情理。在乙将影片制作完成的情形下,交付既然是获得制作费的条件,此时交付不但是义务,更具权利的色彩,交付可为其获得合同利益。既然是权利,乙也无不行使的道理。
第四,从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看,合同签订后甲仅支付20%制作费,而乙需完成影片成果后才可主张下一期50%的制作费。可见,乙仅收取20%制作费却要完成影片制作,对应乙合同主要义务,说明乙要垫付部分费用,具有先制作后付费的性质。乙利用自身资源先制作影片,产生成本支出却在一年时间中未向甲交付影片成果,有违商业规则。
第五,甲向乙支付过20%制作费,向乙付出过合同对价,履行过合同义务,一般情形下,其应该向乙主张权利,以确保自己在交易中不会受损。而实际情况是,甲向乙支付20%的制作费,在乙向甲发送邮件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没有催告过乙交付影片成果,同样不合常理。
第六,在合同履行期内,乙向甲发送邮件,乙主张邮件内容为影片成果,但甲虽然不认可乙交付内容但无法对邮件内容作出解释。
第七,交易中沟通信息不是孤立的,除邮件外,乙还会以其他方式通知甲交付事实,如微信中告知、短信通知等;此外,即便是电话通知也会有证人证实该事实。
因此,交付载体具有技术性,可随着时间灭失,但交付的事实可通过合同约定内容、履行情况、沟通记录及逻辑等推定。
本文案例改编自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5062号民事判决书